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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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智跑游乐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原告邢台智跑游乐园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756.58元。三、驳回原告邢台智跑游乐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维持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邢台智跑游乐园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0526.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上诉人邢台智跑游乐园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