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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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金30万元从2017年1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1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本金4万元从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1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59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