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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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中思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彼德彼利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彼德彼利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8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日计算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彼德彼利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60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日计算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彼德彼利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开办费损失6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31日计算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湖北彼德彼利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湖北彼德彼利建设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彼德彼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6元,由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61元,由被告***负担11,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