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2020)内0423民督33号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支付令

(2020)内0423民督33号

申请人:特日格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乌云达来,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申请人特日格乐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特日格乐称,被申请人乌云达来于2019年4月2日在申请人特日格乐处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于2019年6月1日还清。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欠款。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借款7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乌云达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艳杰人民币70000元整。

申请费517元,由被申请人乌云达来承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日娜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巴音朝格拉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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