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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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驳回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负担1200元,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负担200元,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