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 嘉峪关市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与***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二、***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本金20049.75元、利息81.87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的罚息(以20131.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22%计算); 三、***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律师费3000元; 四、嘉峪关市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嘉峪关市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其自行承担部分向***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与***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抵押条款无效; 八、驳回反诉人嘉峪关市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负担。鉴定费6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负担。反诉费339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负担189元,嘉峪关市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