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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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0726执675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肖俊、崔燕林: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俊、崔燕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俊、崔燕林给付租金89465元、违约金29784元,共计119249元,支付垫付的诉讼费和保全费246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俊、崔燕林已经按照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70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