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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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完毕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完毕通知书 (2021)桂0305执1201号 关于被执行人陆峰、唐会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30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峰、唐会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会安履行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陆峰履行罚金2000元,现被执行人陆峰、唐会安已执行完毕所有案款。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0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