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搬离所承租的原告***位于永顺县灵溪镇不二门路与湘潭南路交叉口(原大桥街488号)的房屋,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48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11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