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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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赔偿***各项损失13677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赔偿***各项损失47130.02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林雨欣遗产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94260.0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6元,由***负担1300元,由***、***在继承林雨欣遗产范围内负担2006元,由***自行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