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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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宁名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安第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名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安第二分公司佣金45200元及违约金(以4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名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安第二分公司佣金2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海宁名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安第二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保全申请费672元,合计1387元,由被告***负担957元,由被告***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