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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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康桥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账户移交专项维修资金结余7629782.1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5年5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康桥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移交2007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康桥花园小区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康桥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96084.57元,原告承担14864.11元,被告承担81220.46元。反诉受理费13212元,由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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