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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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81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茶陵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支付34930元。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1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二、2021年3月4日、4月8日、4月20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2月2日向醴陵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登记情况;2021年4月6日向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2021年4月1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2月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2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4月26日,本案应执行金额3493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493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峰 审判员唐力波 审判员余向阳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执行员贾平高 书记员赖鸿常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