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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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禹州市锦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州市锦通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禹州市锦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