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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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400229.4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诉讼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被告***、长丰普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7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