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华毅宏鑫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尚峻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毅宏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60719.44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毅宏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97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07元,被告负担人民币8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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