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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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山市粤凰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粤凰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02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7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之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付);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粤凰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4.0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鹤山市粤凰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274.0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7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