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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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汇泰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大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汇泰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X号华汇大厦X层5006房屋;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汇泰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六百万元、物业费三十五万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汇泰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房屋押金八十万元、装修押金二万元、迁移地址押金一万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汇泰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涉案房屋漏雨所造成的维修损失三万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汇泰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装修现值损失五十一万元; 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汇泰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二百万元; 八、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汇泰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退还租金及赔偿装修损失的款项共计四万元; 九、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汇泰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83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汇泰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678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370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汇泰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0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663元(已交纳)。 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汇泰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汇泰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果万州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