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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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半月镇罗店村村民委员会 当阳市国土整治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当阳市半月镇罗店村村民委员会与当阳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在2000年3月17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在2019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 二、被告当阳市国土整治局向原告返还合同约定的承租土地; 三、被告当阳市国土整治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土地之日止按照每年396.7元标准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当阳市国土整治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