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告***、***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借款本金136,904.01元、截至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7,200.05元以及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6,904.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执行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