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鼎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临海市小琴珠宝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海市小琴珠宝店立即停止侵害第5366859号、第53668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临海市小琴珠宝店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临海市小琴珠宝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被告临海市小琴珠宝店负担5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