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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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智达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金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银川市建设工程综合检测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夏智达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二、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原告宁夏智达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1352757.2元工程款发票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智达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2757.2元; 三、驳回原告宁夏智达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智达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65元,由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46元。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夏智达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8元,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