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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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沂天弘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临沂天弘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90248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借款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90248元借款的利息以9024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息已偿还10000元);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11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070元、保全费4045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临沂天弘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