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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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