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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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置富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1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实欠物业管理费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9月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分段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