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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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 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842289.75元、暂计至2020年1月30日的利息77505.2元、罚息2415.36元、复利1539.6元,并从2020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842289.75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4.5个基点后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77505.2元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罚息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1815.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两被告按照判决主文确定的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815.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