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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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5502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从2019年8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借款2902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原告***; 三、被告***应从2019年8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借款260000元为基数,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2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9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