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454.43元及违约金(以79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

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朱向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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