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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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美食大冒险第一季》、《美食大冒险第二季》、《美食大冒险第三季》中使用侵犯原告深圳市华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美术作品“包强”的美术形象; 二、被告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华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华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华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845元,被告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