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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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尉氏三耐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以上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尉氏三耐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尉氏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45、20001846号房产和尉土国用(2011)第0833-2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0元,由被告***、***、***、***、尉氏三耐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