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广诚置业有限公司
无锡曼陀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无锡丰硕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市圳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无锡曼陀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市圳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6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06704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度拖欠物业费126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6日开始,2016年度拖欠物业费126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6日开始,2017年度拖欠物业费126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8年1月6日开始,2018年度拖欠物业费126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1月6日开始,2019年度拖欠物业费102704.1元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11月14日开始,上述利息计算方式为:自各年度利息起算时间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无锡丰硕投资有限公司对无锡曼陀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无锡丰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无锡市圳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6日至2019年11月14日的物业服务费353323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度拖欠物业费72778.2元的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6日开始,2016年度拖欠物业费72778.2元的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6日开始,2017年度拖欠物业费72778.2元的逾期利息从2018年1月6日开始,2018年度拖欠物业费72778.2元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1月6日开始,2019年度拖欠物业费62210.4元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11月14日开始,上述利息计算方式为:自各年度利息起算时间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无锡市圳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57元,由原告无锡市圳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8元,由被告无锡曼陀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无锡丰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169元。

如果被告无锡曼陀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无锡丰硕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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