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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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9)苏1023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本案中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