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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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204392.41元,并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上述代偿款本息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