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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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604执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4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祝锋与被执行人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为500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任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3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任华名下位于上虞区曹娥开发区花园新村24幢302室、新华路119号车库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3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任华名下的车牌为浙DZ××××号的汽车(查封期限二年)。2021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祝锋与被执行人任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第一期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随后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尾款于2022年1月底付清。若被执行人按时支付上述每一期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0000元,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利息的执行。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为10个月,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1)浙0604执2号案作结案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5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