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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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自2019年2月13日起按500元/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3元,减半收取1666.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686.5元,由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470元,被告***负担22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