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238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236元,减半收取计26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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