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科瑞置业有限公司 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鼎元芳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科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33751.45元、鉴定费145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333751.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74元,由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762元,被告东营科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112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