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冠博达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乐市隆顺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冠博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296.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2296.5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