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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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日新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原告(反诉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并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本案涉诉的“日新商城”整体及附属设施、宿舍、停车场和四周广场腾退给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原告(反诉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416.67万元,并按照2014年11月19日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租金每年壹仟万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租金每年壹仟贰佰万元)的约定给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原告(反诉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本诉案件受理费300130元,退还原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83525元,其中20066.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3458.2元,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