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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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冀080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宋井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人民币91843.50元及截止至2019年3月5日前所产生的利息5690.33元、滞纳金和手续费16102.72元,并以本金91843.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原审被告宋井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818.00元,公告费600.00元。 四、驳回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750.00元,由原审被告宋井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