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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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永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其所扣留的冀A×××××货车一辆及车上的工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正定县,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800)。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