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南宁市猪八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1666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南宁市猪八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艳华。

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市猪八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闻汉东

审判员方淑梅

审判员龚娉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继玉

书记员赵醒墨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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