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建始县全福商贸有限公司
恩施州新瑞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恩施州新瑞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建始县红岩寺镇居委会一组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建始县不动产权第0005936号)、建始县花坪沈家荒三组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建始县不动产权第0004281号)两幢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恩施州新瑞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恩施州新瑞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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