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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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215.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43元,减半收取71.50元,由被告***负担53元,原告***负担18.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