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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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腾旗安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景云、宿磊租金损失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刘景云、宿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负担50元,原告***、刘景云、宿磊负担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