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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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德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五矿置业有限公司 五矿置业(沈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五矿置业(沈阳)有限公司9489208.75元; 二、被告沈阳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五矿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利息(以9489208.7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五矿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11元,由被告沈阳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