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茂祥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六安市新亚车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92472.40元,合计102472.40元,剔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尚应赔偿原告***损失92472.4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5607.12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诉讼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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