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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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远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补充协议》; 二、安徽省远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317693.2元; 三、安徽省远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利息以54317693.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安徽省远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885039.92元; 五、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未付工程款54317693.2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450元,由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107.87元,由安徽省远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9342.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