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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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FCG2017022536); 二、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房屋相关手续费用合计229077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2788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 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308.94元,减半收取计2654.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08.9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