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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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铁路局住房建设管理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桂林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765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桂林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桂林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