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铁路局住房建设管理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桂林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765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桂林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桂林永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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